為切實保護石材礦山生態環境,規范石材(專指建筑飾面石材、建筑碎石)開采、加工秩序,努力提高石材行業資源利用率,有效治理石材行業環境污染,促進石材行業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黃岡市政府正式成立了以常務副市長王靜平為組長,副市長費仁平、黃祥國為副組長,市旅游局、國土資源局、發展改革委、監察局、財政局、公安局、環保局、工商局、安監局、城鄉規劃局、林業局、水利局、供電公司等主要領導為副組長的市石材行業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并制定出了《黃岡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石材行業綜合整治的意見》(黃政發[2010]37號),開展石材行業綜合整治行動。
一、整治目標
到2012年底,全市石材礦山開采秩序明顯好轉,礦山生態環境逐步恢復,石材行業資源利用率顯著提高,廢料和廢渣等固體廢物統一清運、集中規范處置并綜合利用,加工企業做到廢水“零排放” ,水環境明顯改善,石材行業初步實現科學、規范、有序發展。
二、整治重點
(一)編制石材開發利用專項規劃,嚴格控制石材礦山開采
1.明確劃定禁采區。禁采區范圍包括風景名勝區、重要水源地、森林公園、國家地質公園一級保護區、國道省道鐵路沿線一重山、地質災害危險區、基本農田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等區域。
2.在禁采區內,不得新批石材開采項目;現有的所有無證開采的礦山(礦點)當地政府應立即取締關閉;對審批手續不全、證照不齊的礦山(礦點),限期整改,整改未達標的予以關閉;對審批手續全、證照齊的礦山(礦點),采礦權到期后不再辦理采礦權延續登記手續,停止開采。
3.在禁采區外,嚴格控制新增石材采礦權的數量;禁止開采勘查儲量規模達不到10萬立方米的礦床;對無證采礦點一律關閉;對審批手續不全、證照不齊的礦點,限期整改,整改未達標的予以關閉。
4.提高石材開采企業準入門檻。新上碎石開采項目的投資額須在600萬元以上,年開采量須在5萬立方米以上;新上建筑飾面石材開采項目的投資額須在2000萬元以上,年開采 荒料須在6000立方米以上。對現有的小規模礦山(礦點)進行資源整合、資產重組,逐步淘汰小礦山。
(二)提高石材加工企業準人門檻
1.全面清理整頓現有建筑飾面石材加工企業。現有位于水源保護區內,無證生產或者審批手續不全、證照不齊,未配套環保設施、生產廢水未實現“零排放”,單機鋸片在3片(含3片)以下、鋸機在2臺(含2臺)以下,年加工規模小于3000立方米的建筑飾面石材加工企業,由當地政府于201 1年底前限期整改,整改未達標的組織關閉、拆除設備。
2.新上的單個建筑飾面石材加工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額須在2000萬元以上,單機鋸片在6片以上(含6片)、鋸機在4臺以上(含4臺),配套設備齊全、先進,年加工板材須在24萬平方米以上。
(三)加快建設建筑飾面石材加工集中區
1.有關縣(市、區)政府要按照整合、優化、提升的原則,以及生態環境承載能力,于201 1年上半年前完成建筑飾面石材加工集中區的規劃、布點。建筑飾面石材加工集中區必須在201 1年底前建成配套的堆渣場,以實現污染物集中控制、集中治理、集中利用,促進建筑飾面石材產業集約化、減量化發展。
2.建筑飾面石材加工集中區要在2012年前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配套污水管網和中水回用系統,實現“零排放” 。
3.暫停審批設在石材加工集中區之外的新、擴建建筑飾面石材、 火燒板加工項目。各級發改、國土資源、環保、林業、工商、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要依法嚴
格把關。
4.現有零散分布的建筑飾面石材加工企業應按規劃要求搬遷進入集中區。對現有位于集中加工區外的建筑飾面石材加工企業實行差別電價、水價政策,引導建筑飾面石材加工企業進入石材加工集中區。
(四)綜合利用建筑飾面石材廢料(渣)
1.合理規劃、規范建設、有效管理礦石堆放場、廢料(渣)堆放場,大力發展建筑飾面石材廢料(渣)綜合利用產業,201 1年底前相關縣(市、區)都應建成與建筑飾面石材加工集中區相配套的集中堆渣場和廢料(渣)綜合利用企業。其中,麻城市、羅田縣、浠水縣、蘄春縣要分別建成投運一個以上的綜合利用示范工程。
2.201 1年上半年前全面清理國道省道縣道及鐵路沿線兩側堆放的石材廢料(渣)。
3.建筑飾面石材加工企業要在201 1年上半年前將堆放在廠區外的石料、石產品全部搬人廠區內,將廢棄在廠區周邊的石渣全部清理并搬人集中堆渣場。逾期未完成的,按照違規占地的相關規定處理。
(五)加強生態保護和安全生產
1.礦山開采企業必須編制水土保持方案,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內容之一。嚴格落實水土保持、生態恢復措施。對造成水土流失的采礦點,由當地政府責令礦山業主限期整治、恢復生態;對找不到原業主的廢棄采礦點,由當地政府組織治理。
2.加強對石材運輸車輛的管理,未落實防塵、防泄漏和安全措施的車輛不得上路,對無牌無證、非法拼裝改型、使用報廢車輛等違法行為加大查處力度。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經濟政策
1.鼓勵石材廢料(渣)綜合利用,對達到資源綜合利用要求的企業,要及時組織認定,并按照資源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發展的有關政策,在稅收、貸款和專項資金補助等方面給予扶持。
2.實施建筑飾面石材加工集中區廢水集中收集、處理、回用和廢渣清運、處置、利用的產業化運作,參照污水、垃圾處理產業化政策給予補助。
3.嚴格落實“誰污染誰付費” ,建筑飾面石材加工集中區廢水集中收集、處理、回用和廢渣清運、處置、綜合利用等運行費用,政府可組織運營單位與建筑飾面石材加工企業按市場化運作原則測算確定。加工企業應定期向運營單位繳納廢水、廢渣處理費。
4.有關縣(市、區)政府應設立石材行業整治專項資金,支持石材行業的整治工作。
(二)強化執法監察
1.加強日常監管,加強對石材開采企業、石材加工集中區、石材加工企業的監督巡查,嚴肅查處盜采石材、違法排污和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
2.定期開展全市石材行業綜合整治專項執法活動。
(三)落實整治責任
1.由市國土資源部門牽頭,根據石材礦產資源成礦地質條件,科學編制《石材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專項規劃》,并報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2.有關縣(市、區)政府是石材行業綜合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對本行政區域整治工作負總責,要制訂分年度工作計劃,明確治理任務、進度要求、完成時限、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細化工作任務,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3.嚴格企業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法定責任,所有石材開采和加工企業必須嚴格遵守環保、水土保持、林業法律法規和整治規定,自覺主動籌措資金,按期完成整合優化、防治污染、保護生態的任務。
4.市直各相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協調聯動,強化經常性監督檢查,進展情況互相通報,發現問題及時提出,重大事項共同研究,形成環環相扣、和諧通暢的工作氛圍,共同推進整治工作。 |